法制網烏魯木齊12月1日電 記者 潘從武 從明年起,在新疆全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這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並於今天正式對外發佈系統傢俱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據記者瞭解,這一備受新疆廣大群眾矚目、涉及民生的地方政府規章從組織起草到批准、發佈歷時一年半終於順利發佈實施,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先後兩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還召開了立法聽借貸證會,廣泛徵集社會公眾、被征收人、律師、專家學者、征收部門的意見。《實施辦法》的出台將對新疆建設發展中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積極的規範、引導作用。
  《實施辦法》對征收補償焦點問題的處理上凸顯了幾大亮點:嚴格確定征收範圍,規定房屋征收範圍內用地不得用於非公益性項目建設,其中,舊城區改建項目在未完成補償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實施非公益性項目建設;對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以及與登記不符的房屋,確定了核實認定標準和補償安置原則;明確了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委員會由自治區統一組建,確保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的公平、公正及權威;對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作出強制性規定,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決定;補償協議簽約比例達到90%以上,簽約協議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門組織搬遷;達不到簽約比例的,征收決定停止執行,此舉無疑是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化,舊城區改建與否最終由群眾說了算;明確了住宅征收補償價格不得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確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條件;建立房屋征收咨詢性評估制度,在擬定補償方案前,由征收部門委托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範圍內房屋進行咨詢性評估,測算房屋征收貨幣補償總金額;對臨時建築、停產停業損失、承租人的補償、政府獎勵和補助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小房債務整合大院的補償、城中村的補償作出規定。另外,辦法還細化了房屋征收補償程序,增強了可執行性和操作性。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作辦公室出租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建設、房產、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公安、信訪、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新成屋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採取暴力、威脅、散佈謠言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不得對非公共利益建設項目實施房屋征收,項目建設單位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干擾房屋所有權人生活等方式,迫使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強制搬遷的,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法撤銷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新疆:房屋征收補償嚴禁暴力威脅、中斷供水、停職開除手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z69rzdaj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